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达到一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家庭财产)低于本市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四)在2005年12月31日 展开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达到一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家庭财产)低于本市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四)在2005年12月31日之后,家庭成员未有住房交易行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建、民政等部门根据本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中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拆迁户,且所有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住房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购买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