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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如遇到房地产权利主体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a123234345|2015-09-2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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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原则。建设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的原则规定,始终是坚持房产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但是,实际工作中,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状况还是屡展出现。这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引起的 展开
2015-09-2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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