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甲、乙为两兄弟,与父母共同生活,1976年,政府征用他们的住所,订立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时父母因事未能在协议一签字,而兄甲未通知弟乙在协议上签了字(当时甲、乙均已成年),后一家人搬到政府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建成的房屋居住,当时未实行房屋产权证。父母去世后房屋由甲、乙一直居住,后甲、乙各自成家后一段时间,乙... 展开
当事人甲、乙为两兄弟,与父母共同生活,1976年,政府征用他们的住所,订立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时父母因事未能在协议一签字,而兄甲未通知弟乙在协议上签了字(当时甲、乙均已成年),后一家人搬到政府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建成的房屋居住,当时未实行房屋产权证。父母去世后房屋由甲、乙一直居住,后甲、乙各自成家后一段时间,乙搬出该房屋,该房屋由甲一家居住使用。实行房屋产权证后,乙曾提出去登记房产证,甲未理会。2006年底,甲听说政府的房屋补贴需房产证,因此提出甲、乙一起到房产局登记双方共有的房屋权属,而房产局要求按照当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的签名人登记房屋权属,乙始知甲当时隐瞒签字一事。由于补偿协议上只有甲的签名,房产局只肯登记甲一个名字,甲、乙登记产权未果,现发生争议,乙认为该房屋一直由甲居住,提出将房屋作价,甲支付一半于乙,再由甲独自登记房屋产权,独自拥有房屋,而甲不愿,说可按买卖将一半权属卖给乙,再由双方共同登记产权,乙认为不合理。请教各位大师,这件事情应该如何处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