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4年3月31日当天付款4000元中介费,并同时和卖方,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201
我在2014年3月31日当天付款4000元中介费,并同时和卖方,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2014年4月18日和卖方发声明解除了协议,没有签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7月23曰,中介起诉告我们,法官判我付剩余中介费及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的四倍违约金,但算下来金额在12000以下,低于上年度年社平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新的民诉... 展开
我在2014年3月31日当天付款4000元中介费,并同时和卖方,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2014年4月18日和卖方发声明解除了协议,没有签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7月23曰,中介起诉告我们,法官判我付剩余中介费及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的四倍违约金,但算下来金额在12000以下,低于上年度年社平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新的民诉法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下达的判决上也有一条适用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但判决书上有收到之曰起十五曰内可以上诉,请问我还能上诉吗?重庆的法官判决就是根据居间协议内容判的,说协议就相当于买卖合同,之前看网上说法及庭审现场视频,北京上海不一样。我到底该上诉还是该审请再审,还是接受判决? 收起
不明白要问|2016-02-29 13:03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