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房产商的商业广告与宣传资料应当视为要约邀请,由于内容并不具体确定,不属于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无法律上拘束力。但,若该房产商就学区房一节在宣传中有具体明确的说明和允诺,并对业主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题述学区房和非学区房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应属符合该项要求。故,若相关宣传中就学区房一节作出明 展开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房产商的商业广告与宣传资料应当视为要约邀请,由于内容并不具体确定,不属于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无法律上拘束力。但,若该房产商就学区房一节在宣传中有具体明确的说明和允诺,并对业主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题述学区房和非学区房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应属符合该项要求。故,若相关宣传中就学区房一节作出明确说明和允诺的,该宣传应属于要约。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以采取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