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开发商应在交房日期前7日书面通知买房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合同特别提示也有关于对合同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合同条款的约定,签署主合同时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比主合同内容还多得多,其中有一条就是: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买受人未收到开发商书面交付通知的,买受人应当自行前往索取交付通知,开发商不再按照主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未按约定自行索取交付通知或办理接房手续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请问一下是否可以起诉该补充协议约定条款无效,因格式合同免除开发商通知交房责任、加重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开发商应在交房日期前7日书面通知买房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合同特别提示也有关于对合同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合同条款的约定,签署主合同时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比主合同内容还多得多,其中有一条就是: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买受人未收到开发商书面交付通知的,买受人应当自行前往索取交付通知,开发商不再按照主合同约...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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