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申请办理国有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证工商变更的,理应依据差异状况,递交下列材料:(一)房权证属资格证书;(二)产生变动的材料;(三)有批准权的市人民政府或是主管机构的许可文档;(四)国有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是合同补充协议;(五)国有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程款、税金等交纳凭据;(六)别的必需材料。
2022-05-13 09: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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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产所有权证书;(2)变更材料;(3)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补充协议;(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税费等支付凭证;(6)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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