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自2010年12月20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相关 展开
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自2010年12月20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您可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政策法规”查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您有权对单位为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您认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您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您可以直接向单位反映,也可以向公积金中心反映。如向公积金中心反映,请您在自助服务渠道进行预约(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微信公众号,进入“投诉单位少缴未缴”菜单预约)后,务必携带您本人的身份证明、您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及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协助调查。对您反映情况的调查,涉及到证据材料审核、住房公积金欠缴核算等大量事实核查确认工作,故需您本人亲自到场办理。若您本人无法到场,可委托他人代办。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人工服务进行咨询。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