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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2009年02月20日交房。张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09年02月27日办理了入住手续。但在验收房屋时,发现屋内管道特别多,与双方签字认可的房屋状况平面图不符,便没有按照卖方的通知到物业公司交接钥匙。张某多次与卖方交涉,要求做吊顶装饰。卖方虽同意做吊顶装饰,但要... 展开
MwddLJXURRppbFlIy|2015-05-14 17: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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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管道设备集中的房间使室内空间减少,居住环境变差,降低了房屋使用价值,卖方应当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向买方明示。由于卖方没有适当履行告知义务,拟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可以认为标的物存在明显的瑕疵,卖方必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有权拒收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房屋作为不动产的特定品质,决 展开
2015-05-14 17: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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