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2月进入常州YT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我2008年2月进入常州YT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策划方面的工作,2015年2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并签订保密协议作为附件,附件约定: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公司担任何职务,包括股东。2014年10月,我和几个朋友入股成立了一家江苏JL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产营销策划,公司业务...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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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存在比较严格的举证问题,即证明公司非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如能证明,可以向公司主张7年的赔偿金(14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 展开
2015-06-17 15: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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