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物业公司(乙方)与开发(甲方)签合同时有一条是这样写的:第七条 业主应于办理入户手续时预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1)甲方已收取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转交给乙方。(2)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房屋,乙方不能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 展开
律师您好:我是物业公司(乙方)与开发(甲方)签合同时有一条是这样写的:第七条 业主应于办理入户手续时预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1)甲方已收取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转交给乙方。(2)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房屋,乙方不能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4)装修清运费在业主入户时一次交足。(5)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以下处理;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费的3‰交纳滞纳金。但是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空置房屋物业费开发商应该交纳物业费,我现在难以经营空置房屋太多,如果我起诉开发商物业公司能胜诉吗?多谢请律师指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