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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补交。经济适用房在住满5年后允许以市场价格出售,出售时按成交价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缴纳;出售已购公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为:当年房改成本价×1%×建筑面积(2004年房改成本价为1560元/m2),由购房客户交纳;已经交易过一次并补足土地出让金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再次交易无需再交纳土地出让金。
2010-11-30 22: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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