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我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了襄樊军分区民主东路干休所16栋一单元401现住房一套。2003年我以不当得利的案由向有管辖权的襄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襄城区人民法院(2003)襄城民一初字第766号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驳回了我的起诉。2005年11月17日由于襄樊军分区民主东路干休所拒不出席襄... 展开
2002年12月,我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了襄樊军分区民主东路干休所16栋一单元401现住房一套。2003年我以不当得利的案由向有管辖权的襄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襄城区人民法院(2003)襄城民一初字第766号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驳回了我的起诉。2005年11月17日由于襄樊军分区民主东路干休所拒不出席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通知的听证,只有我一个人陈述了我申诉的理由、并相应地进行了举证。但襄樊军分区民主东路干休所至今拿不出任何证明他们没有多算多收购房款的证据,法院也没有向他们取证,可是,2009年在我的要求下,待我出医院后, 于同年8月11日才给我送达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