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刚注册了一个公司,还在筹划中没有运营,公司场地是租的.属于郊区了位置不很好,面积地上是100来平,有个地下但是不使用, 这个土地的所有者是公司法人的朋友,因为闲置也是闲着,所以以每个月500元租金低价租给了公司的法人,这个月去地税局申报, 把商品房合同书和租赁合同都给专管员看了,明明是500一个月,她非说让我们把合同改成... 展开
朋友刚注册了一个公司,还在筹划中没有运营,公司场地是租的.属于郊区了位置不很好,面积地上是100来平,有个地下但是不使用, 这个土地的所有者是公司法人的朋友,因为闲置也是闲着,所以以每个月500元租金低价租给了公司的法人,这个月去地税局申报, 把商品房合同书和租赁合同都给专管员看了,明明是500一个月,她非说让我们把合同改成1000每个月,说面积大不可能这么便宜, 我们说公司还没营业而且通过熟人确实就是500租来的,为什么要改 要多交税,她就不给受理了,直到现在我们都无法申报. 请问她的做法合理不. 我们只知道房产税的标准有两个,自有房屋的话按面积还有区域 决定交多少, 租来的房屋按房屋租金来算,可是她就非说因为房子大不可能那么便宜租金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