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租赁合同是08年8月10日-09年8月9日合同到期了,我准备搬走,搬走前的一个礼拜左右给房东说过此事;8月5日找到房子后,当晚我给房东说了我8日搬走的事情,我意思是提前告诉他,他也好尽快找人把房子租出去,结果房东以我没有提前半个月通知他为由,说按照房子的空闲天数从我的押金中扣除;我们签的租赁合同中,只说租赁期中途搬走需要... 展开
我的租赁合同是08年8月10日-09年8月9日合同到期了,我准备搬走,搬走前的一个礼拜左右给房东说过此事;8月5日找到房子后,当晚我给房东说了我8日搬走的事情,我意思是提前告诉他,他也好尽快找人把房子租出去,结果房东以我没有提前半个月通知他为由,说按照房子的空闲天数从我的押金中扣除;我们签的租赁合同中,只说租赁期中途搬走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并没有说合同到期搬走也要提前通知房东;6日晚上,我再次跟房东说我8日10点搬走,跟搬家公司约的就是10点;房东说8日10点没时间,11点有时间;在搬的过程中,房东派替他管房子的一个老太太过来看了看,我也一直联系房东,告诉他过来做个房屋交割;当天,我搬走后,房东已经让人把锁换了;9日,我再次打电话联系房东做交割,房东却说她屋里面的东西丢了,正想找我算账呢、还说已经到派出所报案、立案了,我就要房东说下丢的东西,结果房东把电话挂了,之后就再也没联系;请问,我应该怎么处理此事啊?我想把押金要回了,房屋丢东西是我的责任吗?8月5日搬走也属于合同中说的中途搬走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