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7年5月与房开商鉴定购房格式合同,约定07年7月31日前交房,到11月9日才交房,按合同约定房开商须赔付6000多元违约金,自己在接房时向办理手续人员提及违约金的处理,答复是因为政府修路和没有及时验收房屋导致交房延期,而且房屋质量鉴定书验收时间确为9月12日,自己就相信其说法是政府行为导致延期,今年在一次偶然机会听说... 展开
本人于07年5月与房开商鉴定购房格式合同,约定07年7月31日前交房,到11月9日才交房,按合同约定房开商须赔付6000多元违约金,自己在接房时向办理手续人员提及违约金的处理,答复是因为政府修路和没有及时验收房屋导致交房延期,而且房屋质量鉴定书验收时间确为9月12日,自己就相信其说法是政府行为导致延期,今年在一次偶然机会听说小区有住户(与自己同期买房)通过法律渠道打赢了违约官司,`修路的理由法院不支持,自己再向房开商主张利益时,房开商说我的主张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只答应协商给予1000元现金和半年物管费(约500元)补偿,请问对于格式合同造成乙方利益受损,其它乙方在时效内主张胜诉,自己作为众多乙方之一,是否还能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利益,是否还能打赢这场稳官司,谢谢帮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