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 案例分析
贾晴与丈夫巩树生有二女一子,长女巩花,次女巩小花,子巩兴。长女,次女分别与1976和1984年结婚另过。儿子1976年工作,1980年结婚,一直与父母生活。贾晴与丈夫有祖留木楼房一间和附屋二间,产权登记在贾晴名下。1978年3月贾晴申请建造楼房二间,当时长女已经出嫁。贾晴和丈夫,次女,儿子搬入新楼方居住,祖留木楼房出租。儿子... 展开
贾晴与丈夫巩树生有二女一子,长女巩花,次女巩小花,子巩兴。长女,次女分别与1976和1984年结婚另过。儿子1976年工作,1980年结婚,一直与父母生活。贾晴与丈夫有祖留木楼房一间和附屋二间,产权登记在贾晴名下。1978年3月贾晴申请建造楼房二间,当时长女已经出嫁。贾晴和丈夫,次女,儿子搬入新楼方居住,祖留木楼房出租。儿子巩兴1980年结婚后仍与父母同住在1978年建设的楼房内,但分开生活。1984年进行宅基地登记时,祖留木楼宅基地登记在贾晴名下,新楼房宅基地登记在巩兴名下。1985年,巩兴申请在新楼旁加盖一间平房,后又加层一间。1990年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祖留木楼房一间及附房二间登记在贾晴名下,新楼房产权登记在巩兴名下。 1992年8月,巩树去世。1993年6月,新楼房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拆迁,拆迁房屋折价和补贴分别为每平方米250元和40元,公记得款62460元,其中1978年所建得二间楼房按面积折算应得34926元。1993年7月,巩兴按拆迁政策用拆迁费新建楼房三间,平房一间,产权登记在巩兴名下,贾晴和儿子一家,搬入新楼居住。1997年4月,贾晴和儿子发生纠纷。1997年5月,贾晴与长女巩花,次女巩小花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将两处房产的产权划出一半归贾晴所有,其余一半作为巩树的遗产依法继承。 问:现两处房屋的产权应认定归谁所有? 巩树死亡后,起遗产范围如何认定? 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实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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