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
【案例】2005年11月,王某准备开设一家影楼。因资金短缺,便以自有价值27万元底住房为抵押,向生意伙伴林女士借款25万元,当时在借款协议上约定,王某在3年后归还借款本息,到期若不能归还,就将王某的房产变卖后优先偿还。王某在拿到借款后,就将其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林女士,但林女士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事隔1年后,... 展开
【案例】2005年11月,王某准备开设一家影楼。因资金短缺,便以自有价值27万元底住房为抵押,向生意伙伴林女士借款25万元,当时在借款协议上约定,王某在3年后归还借款本息,到期若不能归还,就将王某的房产变卖后优先偿还。王某在拿到借款后,就将其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林女士,但林女士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事隔1年后,王某以自己原有的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还将其房屋、影楼设备等全部卖给了刘某。刘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及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但刘某当时并不知道该房屋已经抵押。2007年8月王某因涉嫌诈骗潜逃,此时林女士才发现刘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自己所持的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被宣布无效。林女士遂以该房屋已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并将王某和刘某起诉至法院。 【分析】请你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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