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11月5日通过中介与卖方签订了一套产权还未办理下来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中介三方签字盖章。房价53万,当日交纳定金2万,预交中介费5000元。 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有一条规定: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 展开
本人于2009年11月5日通过中介与卖方签订了一套产权还未办理下来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中介三方签字盖章。房价53万,当日交纳定金2万,预交中介费5000元。 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有一条规定: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则:(1)逾期未超过十天的,违约方须按逾期每日总房价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或支付等额于总房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发出之日其五天内退还。(3)若守约方统一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总房价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合同的,以守约方或中介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 当时因中介口头告知买卖双方他们可到开发商处提件去房管局提前代办产权,为避免风险,我要求中介在合同上补充签订了一条:“因该物业并未下产权,经到开发商了解产权于2009年12月中旬前可成功办理,如因开发商问题而导致该产权不能再2009年12月中旬前成功办理,则三方均无息退还已收各相关款项,此合同自动作废。”11月29日卖方通过公证,委托中介代其办理产权证。同时与买方本人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主要2点:1、双方约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过户,如若因开发商不能提前办理产权问题不能按时过户则双方取消协议,各自返还房款;2、双法约定于2010年1月8日前收齐房屋尾款。 现通过中介和卖方表述:11月29日公证后中介要求卖方提供当初购房所交纳的契税、维修基金发票,卖方称忘带,表示回去后邮寄过来(房产在成都,卖方在二级城市)。中间中介多次催促,至12月9日卖方在电话里对中介称发票丢失了。中介在随后时间经过与开发商协商,至12月18日代卖方至报社登报声明,当时中介有给卖方电话告知对方在报社为其登报,但未提醒对方因发票丢失而导致产权证办理延后。逢12月19日-20日为周末,房管局不受理办件。且20日中午时分中介通知卖方办理产权需再交纳一次契税,原卖方预交在开发商处的契税需等本月底开发商退卖方。卖方对中介表示没钱,让中介找买方我协商代垫后在首付款里扣除。中介下午4点给我电话说此事,鉴于该款金额不大,而我代垫又需先签相关书面协议,手续麻烦,我拒绝了代垫的协商。而中介在20日晚6点多才告知卖方我不同意代垫。另中介已从开发商处成功提件,可随时到房管局办理产权,但前提是需要一方交纳此笔契税。 12月21日三方见面后,卖方以产权还未办理下来,而时间已过合同约定的12月中旬(三方默认为12月20日前),故应三方无息退款,合同自动作废。实际原因是因为该房产价格已涨至60万左右,卖方有意毁约。 中介和我认为导致产权证未按时办理下来的原因不是合同约定的“开发商问题”,而是卖方不能提供发票在前,导致时间拖延。同时19-20日为非工作日,21日卖方又拒绝配合交纳契税,故是因为卖方不提供不配合导致延期,合同应继续有效,且卖方应支付逾期违约金。我有几点疑问: 1、请问截止现在该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双方的意见对否? 2、因国家规定没有产权的房子不能交易,该合同是否有效? 3、若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作为买方可以追究卖方逾期违约金吗?逾期时间如何界定?同时后面相关的过户和付款日期约定是否继续有效还是顺延? 4、若依据合同到当地仲裁申请,我需提供哪些证据?5、如果卖方不同意继续执行合同,仲裁裁定会只判卖方双倍赔付我定金后合同解除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