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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5日,在医院行破

2016年4月5日,在医院行破腹产生产,至今有69天,期间一直出血,6月6日打B超检查宫内有残留。6月12日行清宫术,清出宫内残留物为胎盘残留,形成医疗事故。我是做的无痛清宫,由于69天的出血不止和打麻药清宫已经造成了对我的人身损害,精神恍惚,身体十分虚弱,无力带小孩,如今两个小孩都是请人带。我想咨询律师,我这种情况应该向医... 展开
zhcpkgpxrv|2016-06-13 08:48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yangyongluo

你想申请人身损害赔偿的话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来计算,具体的伤残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
2016-06-13 09:09
来自北京市

yudnso

你好。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即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则有三种途径。一个是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再有是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把鉴定的申请移交到医学会。第三个是由人民法院来委托。
2016-06-13 09: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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