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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来自成都左右小区)

你好,我于2008年3月14日和房东王某签下一116平方房屋的租赁合同,租金定为2900元/月。 当时是一次性交了一年的租金,1个月房租的押金及如果房屋使用过程中损坏严重的补偿金2900元。同时我支付了中介的佣金2900元。合同中房东需要配4台空调, 在买空调过程中 我先生另外付与房东王某2900元(因为房东没有预料到空调贵... 展开
q259d|2011-03-16 00:53

其他答案

懒虫居

您好。对您的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简要回复如下:1、原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你们仍然在继续使用租赁物,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这种情况下,你们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你们。该合理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半个月,以便你们找到新的租赁物。在此期间,你们仍然应该支付租金。2、你们支付的买空调的费用 2900 元,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但如果通过法律途 展开
2011-03-16 08: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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