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对外销售的门面房在没售出的情况下也在出租,就是在出租期间也是一直以公开的方式挂牌销售。2008年5月我们和承租方签订了营业房租赁协议(三年),协议上也明确说明,该营业房因对外销售(征得购买方同意承租方续租的,退还剩余租金,我们和承租方的关系自动解除)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该营业房使用权的,需提前... 展开
其他答案
你们的理由不成立。在本案中,你们的地位是出租人,作为出租人,你们在出卖出租房屋时,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是否通知,由你们举证证明。如果你们能够证明尽到了通知义务,对方就需要有证据证明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愿意购买的举证责任。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你们能否举证证明你们尽到了通知义务。天津单薇律师:13920776911
2011-04-02 00: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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