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居住在公有住房内10多年,由于历史原因本人无租赁合同等正式文件,单位房屋管理者近期提出异议,但并未要求住户腾退房屋,可又不协助其办理房屋租赁正式的手续。请问此种情况该如何理解?可以视同单位默认其拥有住房居住权吗?如果今年房屋使用权发生问题,住户可要求自己的权益吗?问题补充:可是单位拒收房租,也就是他们没收房租,也没赶我们... 展开
长期居住在公有住房内10多年,由于历史原因本人无租赁合同等正式文件,单位房屋管理者近期提出异议,但并未要求住户腾退房屋,可又不协助其办理房屋租赁正式的手续。请问此种情况该如何理解?可以视同单位默认其拥有住房居住权吗?如果今年房屋使用权发生问题,住户可要求自己的权益吗?问题补充:可是单位拒收房租,也就是他们没收房租,也没赶我们走。他们还时常来检查公房的安全我们一直希望补办手续,但单位一直说房子问题时间久远,他们也弄不清楚。要求我们自己出示证据,证明有租赁权。可由于房屋管理单位管理不善,我们手里并无手续,单位也称自己没有相关存档。把责任都推到住户身上问题补充:由于时间久远,当时的入住手续还不规范,所以并没有留下文字的手续。只是当时的领导把房屋钥匙交给了职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