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在原企业改制时,由于所有资产并非整体出售,因此,在与后来新组建的私营企业资产分离时,划拨出售了部分资产给新组建的私营企业,在这部分资产中,其中厂房厂地共计价值为50多万,但这一部分财产该私营企业并没有付出现金,只是让其承担了与这些划拨财产数额相等的原企业所欠银行贷款中的部分债务。但改制时,也不知是疏忽,还是故意,或其他... 展开
我们所在原企业改制时,由于所有资产并非整体出售,因此,在与后来新组建的私营企业资产分离时,划拨出售了部分资产给新组建的私营企业,在这部分资产中,其中厂房厂地共计价值为50多万,但这一部分财产该私营企业并没有付出现金,只是让其承担了与这些划拨财产数额相等的原企业所欠银行贷款中的部分债务。但改制时,也不知是疏忽,还是故意,或其他什么原因,改制组并未与后来组建的私营企业共同到相关银行去办理这笔共计50多万贷款的转移手续,以致相关银行并没有该私营企业的这笔贷款债务。既然银行没有该私营企业的这笔贷款债务,银行就不可能去向其催讨了。因此,这笔贷款债务仍由我们原企业在承担着。由于我们原企业改制后已改体,所欠银行贷款已无法偿还,因此后来,银行方面在清理不良贷款时,将我们原企业的所有贷款债务全部注销了。而改制后所组建的私营企业没花一分钱,就成了这些财产的所有者!后来我们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向我们原企业的主管单位反映,但他们却置若罔闻,任其这些财产流失!请问:这个问题应如何处理?属于什么样的侵占行为,应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