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原甲有A土地,乙有B土地,1988年双方为了永久更方便地经营土地,友好协商,没有签定任何书面协议和证人,乙方当年是村支部书记,甲乙是在同一个村民小组,双方互换土地耕作,甲耕种B土地,乙耕种A土地,一直经营到现在。 第二次...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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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土地经营权以第四条政府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如果乙方强行霸占,土地经营权人可以报案,如果未违反治安管理法或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甲方可以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管辖法院为土地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2011-10-25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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