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关于土地补偿款的问题!(来自成都左右小区)
1.本人于2008年1月结婚。2.村里2008年3月左右发放的土地补偿款,我与妻子都得到各自生产队的补偿款。3.夫妻户口没在一起,是一个村的,但不一个生产队。结婚后户口没变更。4.本村土地是82年划分给个人的。现在准备离婚,问这些款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请高手帮忙解释下,最好说出具体的法律依据。急等回复!!
其他答案
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为虽然夫妻取得该笔财产是基于各自的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婚前没有明确约定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婚前个人财产、带有人身补偿性质的残疾人抚恤金、转业费等才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 展开
2011-10-28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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