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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林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是什么?

ask9174220780|2018-01-11 13: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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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林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 展开
2018-01-11 14: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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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01-11 14:07
来自北京市

ask5685475461

对经过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比例和方式在税前扣除。 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中,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价格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2018-01-11 13: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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