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违约方要赔偿全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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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18-01-16 15: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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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方应按照“完全赔偿原则”赔偿损失,即需要赔偿受害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受害人积极利益(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履行利益的损失,如为了履约而付出的运费,工本费等)和消极利益(指本应得到的财产利益未得到,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受害人已经与他人签订转卖的合同,此时消极利益就是指转卖获得的差价额);二. 但是,另一方获得的违约赔偿也存在限制: 1)合理预见的规则:指违约 展开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 展开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该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将来就订立正式买卖合同进行谈判这一预约标的,系独立、有效的预约合同,双方应在认购书所约定的条件成就后按约定履行。房产公司在取得销售许可后未按约书面通知陈某并与之订立本约,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考量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态势及双方当事人履约情况,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应以该房产公司因违约实际获得的差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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