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收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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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在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中就对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开工的土地,规定了闲置一年后收取20%闲置费,两年后无偿收回的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据修订草案,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 展开
2018-05-30 13: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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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一版的《办法》比1999年版多出23条,这是12年来首次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意见稿规定,土地闲置满2年的,有关部门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闲置满2年的,有关部门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瞄准了开发商的软肋。但是,限制土地无偿收回的本意虽好,却还需要解决几个关键命题,否则又会走向与初衷南辕北辙的反面效果。 首先 展开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收回的原因: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清查与处理是节约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处理过程中,应该查明和分清造成土地无法按期开发建设的原因,对确实准备开发但因政府原因造成不能如期开发与开发商自身原因没有开发的情况要区别对待。不能将开发商确实有意开发,但由于政府 展开
国家要是收回的话,谁都没有办法,因为这是国家的东西,别的人是没有权利支配的。土地无论何种原因闲置下来,都意味着用于住房开发建设的用地被人为地控制起来,丧失其应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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