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解释第四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中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就是指此三项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 展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解释第四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中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就是指此三项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由上可析,在此三项费用未分配前的管理行为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但是,如果此三项费用依法处置后,对费用的管理行为应根据公务、自治事务、经营事务的不同来决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性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偿费归农村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在分配入村财务帐后,即成为村集体财产 此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性质应属于自治或者经营事务,而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在分配后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自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无权也无法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地安置补助费用的处置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二是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三是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