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原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政策。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全区土地按规划区域划分为三类,一类城市建设区14000元/亩,二类中心镇规划区13000元/亩,三类其它地区 展开
根据《重庆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原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政策。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全区土地按规划区域划分为三类,一类城市建设区14000元/亩,二类中心镇规划区13000元/亩,三类其它地区12000元/亩(全区具体区域划分见附表1)。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二)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以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准,每个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份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三)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补偿,经区政府划定的蔬菜生产专业社的青苗补偿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20%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2)。(四)林木补偿费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采取综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标准为每亩3500元(灌木林除外)。补偿后的林木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伐除的林木归原权属单位或个人所有。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被征地单位计算农转非人员,以拟征地通告发布之日清理核准的常住在籍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人员)为准。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撤销单位建制,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全部予以农转非。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部分被征收的,农转非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数量(果园地、牧草地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为集体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具体农转非人员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部分征地中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的人数外,还应以户为单位进行计算。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人平不足0.5亩的,被征地农户可以另行申请农转非并按照规定领取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并将该户剩余承包土地全部无偿交归集体。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上缴市财政部门,作为市级财政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30 04:25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