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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 展开
2018-09-16 13: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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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房权证、国有土地证和房屋质量保证书;若没有取得房权证的话需要看开发商提供的五证和二书;“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只需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盖章就好了如果买方对房产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维修,是完全正当的,一次不行可以多次,直至满意为止。开发商不能满足买方的正当要求,买方可以提出赔偿或退房,也可以起诉开发商。《住宅质量保证书》是给买方质量验收时参照用的,是否盖章都没有关系。《峻工验收备案表》没有规定必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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