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问题,我原是一名国有企业职工,招工于1978年进厂工作,后经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实行同合制后本人是否有理由向原企业补偿在职期间的经济补偿?
请问律师一个问题,我原是一名国有企业职工,招工于1978年进厂工作,后经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实行同合制后,企业实行厂长责任制,予各种原因1996年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拿到企业补偿金。现在给企业規划拆迁变卖,本人是否有理由向原企业补偿在职期间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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