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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分的房屋(租房性质)要出租,可以要求房产补偿吗?

我爸原来单位给他分过一套房子,是公司的宿舍楼(因为当时单位福利分房没有房源了,所以就给分了一套这种房子),这套房子没有产证和使用权证,每月固定交房租,当时说好等我爸妈都过世后再收回,我爸现已退休(事业单位的),现在他们单位要把整幢房子出租给其他公司(出租时间为15年),我想请问象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要求什么样的补偿,可以要求他们... 展开
猪醒醒|2007-06-02 15:42

其他答案

油条和豆浆

也就是说您的房子是公房,您们家和产权单位有租赁协议吗?如果没有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就是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也就是说产权单位可以随时要求您们家搬出去,当然要给您们一定的准备时间。如果有看看协议是否到期了,要是没有到期,可以要求产权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007-06-02 15:47
来自北京市

施特劳斯的小狗

福利分房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种福利,早期都是承租关系,只有进入二十世纪才有房产证一事。你们这种房性质上,物权法没有出台前,这种承租关系民法上民法上称之为用益物权,而物权法生效后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就不是用益物权了而是一种债权,现在他们单位要把整幢房子出租给其他公司(出租时间为15年)的行为也是一种债权关系。尽管债权具有平等性,不过没关系,因为你们正在使用该租赁物,就具有的表象,具有了物权的属性,因此,你 展开
2007-06-02 15: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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