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1.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区片征地平均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系数确定。 区片征地平均价格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划分征地区片,并评估确定不同地类的平均价格。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计算。 征收未利 展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1.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区片征地平均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系数确定。 区片征地平均价格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划分征地区片,并评估确定不同地类的平均价格。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2. 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享受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扣减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经安置的农业人口可按规定转为城镇居民。耕地全部被征收或征地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村(组)建制手续。 3.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除按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外,市人民**可根据实际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协商,并报市人民**批准实施: (一)预留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预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位于第一区片和没有条件安排产业留用地的其他区片,适用(二)、(三)项安置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二)实物补助。在征地拆迁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住综合楼内,按被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提供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三)自谋职业补助。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的,可以按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从征收土地补偿费中领取安置补助费,并按2.5万元/人标准向征地拆迁单位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征地位于第四区片的不执行自谋职业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