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展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4、《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做出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的处罚规定;5、《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6、《土地管理法》第70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包括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当然,六种情形的行政处罚各自都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定主体,在实施时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必要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否则就属违法处罚,甚至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