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你是第一种,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展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你是第一种,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另外如果你和公司解除合同了,公积金可以一次性支取出来。提供身份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外,户口簿复印件找原单位办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