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一德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展开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一德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补偿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负责滨江商务区、行政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区域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人民**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人民**确定。 第六条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城管与执法、**、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摸底、风险评估、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拆除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与建设项目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 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市工务局是市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八条 市、区人民**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快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并及时将房源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用于产权调换。 第九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考核制度。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