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甲方以住宅房产抵押方式向乙方借款20万元,逾期未还,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依法将抵押房产强制拍卖,乙方依法经由拍卖公司拍得房产,并缴纳拍卖佣金1万余元及拍卖款23万余元。后法院依法将债款20万元交给乙方。本案看似结案。但是乙方在房产过户过程中遇到问题,国土局称该房产土地属划拨性质,需缴纳6万余元土地出让金方可... 展开
请教:甲方以住宅房产抵押方式向乙方借款20万元,逾期未还,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依法将抵押房产强制拍卖,乙方依法经由拍卖公司拍得房产,并缴纳拍卖佣金1万余元及拍卖款23万余元。后法院依法将债款20万元交给乙方。本案看似结案。但是乙方在房产过户过程中遇到问题,国土局称该房产土地属划拨性质,需缴纳6万余元土地出让金方可过户。乙方遂向拍卖公司提出质疑,因拍卖合同只明确房产证,土地证栏处写未见土地证,拍卖公司称是法院委托拍卖,法院未明确是否是划拨性质,且拍卖合同上写明买受人承担一切意外。质疑:拍卖公司未明确该房产是划拨土地,是否有责任?法院有无责任?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到这里,买受人即本案债权人是否可以理解成法院并没有明确该房产土地性质就评估拍卖?乙方是否有义务缴纳6万余元的土地出让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