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方责任: 一.甲方将海淀区清河阳光北里30号楼三单元302室一套两居室住房出租给乙方。 二.甲方将房屋内的现有设施无偿提供乙方使用。设施包括: 空调(长虹)、电话机、热水器(海尔)、洗衣机(LG)、冰箱(美的)、微波炉、电视机(海信)、饮水机(长寿过滤桶)、飞利浦组合音响、... 展开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方责任: 一.甲方将海淀区清河阳光北里30号楼三单元302室一套两居室住房出租给乙方。 二.甲方将房屋内的现有设施无偿提供乙方使用。设施包括: 空调(长虹)、电话机、热水器(海尔)、洗衣机(LG)、冰箱(美的)、微波炉、电视机(海信)、饮水机(长寿过滤桶)、飞利浦组合音响、双人及单人皮沙发、茶几、双人床、单人床、组合电脑桌、电脑台、折叠桌。 乙方自己购置的家具、设施所有权为乙方,租赁期满后由乙方处理。 三.甲方确保乙方承租该房期限内的合法使用权。 四.甲方负担物业管理及冬季供暖费用;在乙方入住前结算好水、电、天然气、电话、宽带等费用。 乙方责任: 一.乙方正常租用该房的情况,不得擅自拆改相关设备和房屋的结构,如需改动需经甲方同意方可施工。 二.乙方自租房之日起所发生的水、电、天然气、电话费及家具家电的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三.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租房抵押金1700元,租赁期满后结清上月乙方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天燃气等费用后,多退少补。 四.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人民币)为:每月1700元房租,每月18元有线电视费。计费起始日为2010年6月1日,自该起始日至次月同日的前一天为一个计费月,次月同日开始新的一个计费月,如此顺推。每三个计费月为一个计费季度。乙方向甲方付款方式:自计费起始日起,每个计费季度提前15天转帐5155元(含一个计费季度的费用)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见下文出租人信息,如有变更,双方协商),乙方保留转帐凭据作为付费证明。除甲方原因导致的付款延迟之外,未获甲方同意而逾期一周不兑现此支付条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退还租房抵押金。 五.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居住,严禁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甲方不承担乙方触犯法律的连带责任。 六.乙方对甲方的房屋及设施应善待合理使用,并确保水、电、天然气、电话的安全操作使用,由于乙方操作使用不当造成设施及人员财产损失,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于房屋基础建筑及水、电、气和管道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维修费用,100元以内(含100元)由乙方承担,若费用高于100元,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双方各承担一半。 本协议自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止,双方如遇有特殊情况需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甲方如需提前解除协议应减免乙方半月租金,乙方如需提前解除协议应将房屋提前半月交付甲方。 甲方: 乙方: 出租人信息: 承租人信息: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现工作单位: 现工作单位: 现住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房租转帐帐号: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