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原告:房主(已逝)的配偶被告1:房主儿子(卖房人)被告2:买房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要求将房屋返还原告3、返还房屋所有权证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一审判决如下:本院认为,房主在2000年2月之前已将其购买的房屋两室一厅一套与被告1所有的一室一厅房屋一套进行了调换,而且房主在2000年2月前也已将被... 展开
起诉书原告:房主(已逝)的配偶被告1:房主儿子(卖房人)被告2:买房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要求将房屋返还原告3、返还房屋所有权证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一审判决如下:本院认为,房主在2000年2月之前已将其购买的房屋两室一厅一套与被告1所有的一室一厅房屋一套进行了调换,而且房主在2000年2月前也已将被告1所有的房屋进行了处理,即将一室一厅房屋已3.2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房主还在其“今后我和老伴的生活房产的安排”里就两室一厅房屋与被告1同在一个家属院的一室一厅房屋进行调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其“已将被告1的一室一厅房屋已3.2万元价格卖掉,自己的两室一厅房屋能买5.5万元等于给了被告1(2.3)万元。”综上所述,住房问题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讲。牵涉到一个家庭成员的饮食起居,它的买卖处理问题应属于一件比较重要的大事情,因此,房主将两室一厅房屋给与被告1,2000年又将被告1名下的一室一厅房屋卖掉的事实,原告应该是明知的,而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也证实,原告对被告1将两室一厅房屋在2002年卖给了被告2并有被告2居住至今的事实也是明知的。原告虽对被告1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但没有向法庭提供其相应证据反驳,因此,原告现以其将两室一厅房屋与被告1换着住,被告1将其房屋卖与他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关于两室一厅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并将为与两室一厅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归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并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民事起诉书 原告:卖房人(一审中的被告2)。 被告:卖方人(一审中的被告1)。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一审中的两室一厅过户于现原告名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争议之房产现在被告之父名下,被告之父与2000年2月份写一份“今后我和老伴生活房产的安排”(以下简称房产安排),该份房产安排中明确的表示将其所有的两室一厅房屋与被告所有的一室一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且被告之父将被告所有的一室一厅出卖于他人,2001年被告之父去世。 2002年10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父亲名下的两室一厅以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并且被告应当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后,被告将房屋交付与原告占有、使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配合。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这样起诉是否正确? 上面所发的是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希望大家多多提出些意见! 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