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补偿金额,房权证未载明的附属物要由专业的侧量机构进行测量,或者双方协商确定。你说的这些只能算是简易房和附属物,是不在房屋拆迁补偿之列的。附属物的具体补偿标准,各地是不同的,一般是市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应咨询当地拆迁管理部门。相关的法规条款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 展开
拆迁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补偿金额,房权证未载明的附属物要由专业的侧量机构进行测量,或者双方协商确定。你说的这些只能算是简易房和附属物,是不在房屋拆迁补偿之列的。附属物的具体补偿标准,各地是不同的,一般是市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应咨询当地拆迁管理部门。相关的法规条款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