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条例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时间做明确规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原文: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当然,这并不是说业主不收楼就不用缴纳物业管理费,通常在销售前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会有对 展开
没有条例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时间做明确规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原文: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当然,这并不是说业主不收楼就不用缴纳物业管理费,通常在销售前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会有对物业服务收取的标准和起始时间做明确约定,而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条款也会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且严谨的物业公司也会在销售期间或收楼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关于未收楼的物业服务费的收取问题是由合同的条款约定,如果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没有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的话只能说物业公司不专业或开发商不严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