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房屋安置方式]征迁房屋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选择就近产权调换的,各村所属的安置房中按照“一户一套”予以安置,其余被征收房屋面积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标准:被征迁人应选择与其可享受的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1.被征迁房屋为一层,按被... 展开
第十一条[房屋安置方式]征迁房屋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选择就近产权调换的,各村所属的安置房中按照“一户一套”予以安置,其余被征收房屋面积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标准:被征迁人应选择与其可享受的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1.被征迁房屋为一层,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全部建筑面积的1.1倍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安置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850元/m2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850元/m(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部分(即按产权调换方式可获安置的全部面积,下同)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由征迁人再给予作价补偿金。涉及七境村、黄石XX、沙XX的货币作价补偿金按3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