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户口条件。申请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已满5周年(2001年7月31日前),配偶户口迁入已满1周年的已婚家庭(2006年7月31日前结婚或离异)或符合上述户口条件的年满35周岁(1971年7月31日前出生)的未婚者。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人员。如需分户的,应按公安 展开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户口条件。申请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已满5周年(2001年7月31日前),配偶户口迁入已满1周年的已婚家庭(2006年7月31日前结婚或离异)或符合上述户口条件的年满35周岁(1971年7月31日前出生)的未婚者。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人员。如需分户的,应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在申请截止日前办理分户手续。 (二)住房条件。家庭(含单身)无住房(包括非住宅用房,下同)或现住房(包括赠与、继承、商品住房、房改房等)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残疾人和双职工失业家庭(在2000年7月19日后通过赠与、分家析产、继承、拆迁、买卖等方式发生房屋权属转移造成无住房或低于上述条件的除外)。未在丽水市范围内以行政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的方式建过私房,房屋拆迁中未享受过有土安置;未领过建房费或购房补贴。上述对象中有违章违法建筑的家庭,待市建设和国土等部门政策处理后再确定购房资格,政策未处理前不予审查。 (三)经济条件。2005年家庭年均收入在1.8万元(家庭人口按3人计算,以此类推)及以下,或人均年收入在6000元及以下;单身或未婚者人均年收入低于9000元 以上是06年的规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