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临街门面已持续经营二十年。拆迁办只按土地证上的住宅性质补偿这要求合理吗
房子拆迁,临街门面已持续经营二十年。拆迁办只按土地证上的住宅性质补偿这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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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即明律师为您解答,《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第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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