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建筑物)查封并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因第一次拍卖流拍,法院准许我愿意以拍卖价接受该财产的申请,依法裁定我拥有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因该建筑物所涉及的土地是被执行人租赁某村委会的,期限为30年,我与村委会经协商后,参照原合同重新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在新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双方只是对土地租赁费和租赁期限进行调... 展开
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建筑物)查封并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因第一次拍卖流拍,法院准许我愿意以拍卖价接受该财产的申请,依法裁定我拥有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因该建筑物所涉及的土地是被执行人租赁某村委会的,期限为30年,我与村委会经协商后,参照原合同重新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在新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双方只是对土地租赁费和租赁期限进行调整,其他条款没变,村会计说新签订的协议要先拿到镇经管站备案,然后再给我一份,之后我依约向村委会缴纳了09年度的土地租赁费和土地转租管理费,村委会为我出具了一张土地转租管理费的现金收据和一张2009年土地租赁费的现金收据,直到现在村委会也没给我签订的协议书,如今,村委会否认与我签订协议的事实,我是应该主张确认双方重新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还是应该要求享有被执行人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请指教!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