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同 展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对全市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宏观指导。各区建设(房管)局是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zf)(简称街道(乡镇),下同)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社区**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统称社区,下同)协助街道(乡镇)做好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街道(乡镇)可以委托社区办理相关事务。 第四条 (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建立由街道(乡镇)、区物业主管部门、**派出所、仲裁机构、基层法院、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乡镇)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街道(乡镇)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或者形成的会议纪要。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或者议定的事项落实责任。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业主大会组成)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