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业主把钥匙交托给“伊甸城”,双方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且业主已经将房屋钥匙取回,解除保管合同。 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 展开
首先,业主把钥匙交托给“伊甸城”,双方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且业主已经将房屋钥匙取回,解除保管合同。 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伊甸城”未经业主的同意,擅自将业主家的房屋钥匙借给“1+2不动产”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保管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因“伊甸城”的擅自将保管物出借给“1+2”工作人员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伊甸城”赔偿。 其次,“1+2不动产”与业主之间构成了侵权法律关系。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因“1+2不动产”工作人员的擅自闯入行为给其造成了财产和精神损失,业主可以要求“1+2不动产”给予赔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