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你这种情况,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表明是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所为,拆迁管理部门也很难处理,因为拆迁管理部门并没有侦查权,无法确定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你这种情况,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表明是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所为,拆迁管理部门也很难处理,因为拆迁管理部门并没有侦查权,无法确定是否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该行为,也就难以处罚。这种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解决,如果公安机关能确认是否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该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是其他人实施该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收起